《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解释为:只要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实缴而转让股权的、包括一次转让人和再次转让人,都需要因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需对公司后续产生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俗称民营企业“杀手条款”,从2024年7月1日实施以来,打破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让一些无德律师用此条来迫害原股东达到追索债务的目的,造成了社会经济形势不稳定和下滑严重的影响,也让民营企业家产生了意识在中国一切政府说了算,开始人员资金布局外流转移或抵触躺平,不再轻易谈创业。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此条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对原股东不管善意恶意,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的做法有了制止,体现了对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公平公正认同。
愿2025年开始,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开始变得有斗志,少有顾虑去开创自己的事业,相信中国的司法在进步中前行,一往如初信任中国政府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