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解雇,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对严重违纪解雇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员工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奖金,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我们看案例,了解法院的断案思路。
【司法观点】
1、员工主张公司2016年、2017年均发放了年终奖,故要求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
2、公司抗辩主张双方并无年终奖约定,公司仅有年度绩效奖发放制度,根据公司已经公示的《年度绩效奖金管理规定》规定,对于本财年存在违反公司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的员工,公司有权决定该员工年度实际绩效奖金,最低甚至为零,故其无需向员工支付年度绩效奖金。
3、由于绩效奖金具有正面激励性质,公司上述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司基于员工存在多次互为打卡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对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员工年度绩效奖金予以支持。
常熟金账房观点:
1.单位不是必须发年终奖。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年终奖金是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一定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2.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只有每月工资,对年终奖等没有约定,更没有约定按业绩发放年终奖,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这就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底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年终奖,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无须再对其给予激励。
3.对于年度绩效奖发放制度,参考司法观点第二条编制,能有效抵制恶意员工要求。